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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个省份环境资源能源经典案例分析——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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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9 15: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截至目前,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发布2021年度行政区域内环境资源能源典型案例,共221个案例。其中45个行政诉讼案例、50个刑事诉讼案例、46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1个民事诉讼案例、18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以及1个非诉案例(破产重组)。在61个民事诉讼中有37个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整理各省市发布的典型案例,可发现行政案件的数量在案例总数中占比约为20%,并且在最高法颁布的15件典型案例中,有4件为行政诉讼案件。这一数据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于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实务中存在一定问题。
本文现对45个行政诉讼案例进行整理分析。45个案例中有28个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例,14个行政处罚案例,3起行政执行案件以及1起行政执行案件。
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文化遗址的保护
    a.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该起案件是步行街内4株古树未挂古树标志牌,并存在以损害树体的方式设置夜景灯饰的情形,使古树资源受到损害。古树上设置有夜景灯饰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装饰设置不应损害古树健康生长。本案查明夜景灯饰损害树体的情形存在,被告作为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关,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未及时对城市古树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九龙坡区某局对杨家坪步行街4株古树的保护管理未及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b.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望夷宫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2003年望夷宫被确定为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一条沟道,堆放了大量建筑垃圾,系多年来非法倾倒所致。垃圾堆位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非核心地带,污染了周边生态环境,对遗址本体和部分地形地貌造成破坏。渭城区检察院向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汉新城管委会)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望夷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秦汉新城管委会回复称,已加大文物巡查工作力度,有效遏制了非法倾倒垃圾问题。经渭城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仍然堆积,无清理、转运和治理迹象,周边生态环境未得到整治。渭城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起诉后,秦汉新城管委会积极履职, 完成了环境治理目标,恢复了遗址风貌。鉴于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已经实现,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
    c.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诉正安县某局怠于履行文物监管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场中共合溪特别支部旧址”、“黔北救国义勇军成立旧址”以及“郑代巩故居”三处红色文化遗址于2020年2月18日被遵义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未得到有效保护利用,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正安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进行抢救修复,维护文物原貌,设立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维护周围环境卫生,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安县某局未将其履职情况回复公益诉讼起诉人,三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仍未被采取任何有效保护措施。正安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正安县某局依法全面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继续履行对安场中共合溪特别支部遗址、黔北抗日救国义勇军成立旧址及郑代巩故居三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管理、维护原貌、环境整治、保护宣传、安全排查、文物巡查等职责。
    文化遗址作为是当地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者,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是历史变迁和亲情记忆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历史文化、社会和遗传学价值。但在2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例中有7件是行为人破坏文化遗产,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一方面,这反映出了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对传统文化、物质遗产等的保护意识。行政机关应强化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或群众举报后应进行积极、有效地整治,努力留住城市名片,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美好家园。
    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刚性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维护公益为目标持续跟进监督,取得了文化遗产保护与自然环境改善的双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个案办理为契机,推动行政机关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系统治理,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在助力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依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司法手段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守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引导公众提升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 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泗县某医院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原泗县卫生局(现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泗县卫健委)为其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先后三次为其进行变更登记。泗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医院存在医疗污水违法排放等违法行为,向泗县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随后泗县卫健委对医院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责令整改并验收,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泗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医院仍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对医疗污水、污泥未能依法处置,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泗县卫健委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责令泗县卫健委继续履行医疗环境卫生监管职责。
本案系因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原体及有毒、有害、放射性污染物,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尤其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不仅污染环境,还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泗县卫健委虽采取了部分监管措施,但该医院仍未能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取样程序及检测频率仍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具有积极作用。
3.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后,应对污染行为进行实质处置
a.某市生态环境局未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朱某某等人合谋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由王某某将290余吨铝灰渣运至丹阳市开发区胡侨林场一坑内进行倾倒,被当场查获,其中120吨铝灰渣已倾倒入坑内。经鉴定该铝灰渣属危险废物。检察机关现场调查,发现大量铝灰渣至今未被处置,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检察机关向某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收到某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回复,称将开展处置工作。检察机关再次查看现场,发现处置工作依然未有实质性进展,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某市生态环境局对丹阳市开发区胡侨林场某厂北侧坑内倾倒的铝灰渣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b. 磴口县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磴口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检测报告显示磴口县坝楞村段二排干渠水下游2公里总磷、COD、氨氮、粪大肠菌群超标,水质属于劣ⅴ类水质,水质污染。检察机关日向磴口县环境保护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磴口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采取措施对进入排干的关口进行了封堵,计划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加快对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的运行进度,废水实现零排放,污水不再进入排干。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于四个不同时间对污染水域进行拍照和现场勘验发现,水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治理。法院判决确认磴口县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依法继续履行对磴口县坝楞村段二排干水污染的监管职责。
相关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要综合案涉污染事实确定履职的具体形式、从事处置的各个流程、所需合理时间,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职责。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还需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真实、及时、有效的反馈。
二、行政处罚案件

  • 加强企业台账管理检查,预防环境污染
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
梧州市某局查实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渗滤液处理线的运行记录日志未如实记录清理、维修、停运设备的时间,存在台账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梧州市某局对水污染防治具有监督管理职权,对弄虚作假行为具有处罚职责。原告违法行为存在,梧州市某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排污单位未如实填写环保设备运行台账日志、存在台账弄虚作假引发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督察排污企业排污的各个流程,保障企业排污各环节均符合法合规,不得以污染行为未发生作为网开一面的依据;同时,排污企业也应当确实履行自身合法排污的义务,不得通过数据作假等行为欺瞒执法人员,更不得把污染环境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垫脚石。
2.“一事不再罚”
东丰县某骨制品有限公司诉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东丰县某骨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在梅河口市四环制药门前南侧,向城市管网内排放废水时,被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当场查获。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对绿化罐车内水体进行检验鉴定,认定东丰县某骨制品有限公司构成排污行为,排污量约270吨。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20日对该公司的排污行为作出了辽环罚(2021)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5日对该公司作出梅环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5万元。东丰县某骨制品有限公司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决定。东丰县某骨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决定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辽源市生态环境局系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系对该公司在梅河口市内排放约270吨生产废水的行为进行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东丰县某骨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和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事实和适用依据均不相同,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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