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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入股”的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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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4 11: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毛欢欢律师

      有朋友经常会问我“有限公司能否以技术入股?”
      其实这是一个一言难尽的问题。理论上可以,但是实际操作中比较复杂。复杂就复杂在“技术入股”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多的是个商业概念,而这里所称的“技术”本身与法律定义能入股的“技术”不完全是一回事。所以我就简单的介绍一下所谓的“技术入股”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让大家遇到相关情况的的时候有个概念吧。
   来看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入股的资产必须具备两个特性:1.可以评估价值,2.可以转移所有权。不满足前述两个条件的不能入股。而“技术入股”复杂就复杂在不见得都能满足这两个要求。简单来说所谓的“技术入股”可以分为四类情况:
一、专利入股
      专利可以估价,也可以转让,故可以直接作价入股。具体入股的价格和转让的时间都可以直接在“股东出资协议”中进行明确的约定。专利入股操作起来相对而言比较简单。专利入股需要注意及时办理专利权人的变更。
二、有成型方案的非专利技术秘密入股
       有成型方案的非专利技术秘密可以估价、也可以转让,自然也可以作价入股,但相较于专利更为复杂。技术秘密与专利不同之处在于技术秘密没有进行权属登记,也有没有公权力机构通过登记方式对权属进行公信公示和保护。
      正是因为技术秘密所有权的转让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进行,所以也只有通过协议途径来进行保护。可见技术转让的协议至关重要。
      首先,技术秘密的转让协议需要明确描述拟转让的技术的内容,且越详细越好。因为描述的越详细对技术秘密的内涵和边界也就定义的越清楚,否则因为边界不清、内容表述不明极其容易发生争议。
      其次,是对原技术所有人对该技术秘密的使用作出约定和限制,比如通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方式。限制的内容有三项1.收益、2.后续开发、3.使用限制和保密。收益归属不必说了吧。技术秘密往往会涉及在原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后续开发出新的技术的问题,故新开发技术的归属有必要在协议里进行一并考虑。技术秘密往往因其特性不可以对外披露,所以对原技术秘密拥有人同样需要约束其自用和对外披露行为。前述约束往往必须要附加苛刻的违约条款来完成,否则一但造成损害企业方很难就损失举证。
三、人员技术价值入股
       没有成形的技术方案,更没有专利,仅有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这种情况是比较复杂的。而偏偏这种情况是我所接触到的技术入股的主要情况。也是处理的难点。
      还是回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出资的规定。
    “人”是没有办法估价和转让的(能转让就变成奴隶了),所以“人”本身也不能作为出资入股(可以雇佣,但人的所有权不可能归于公司)。
       那么人的劳动能力、创造能力、技术能力等所谓的“技术价值”呢?
       人的劳动能力、创造能力、技术能力等是依附于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也不能单独估价和转让,自然也无法入股
       那么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人员技术价值入股”岂不是不能操作?那倒也不是,只是会比较繁琐。
      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人员技术能力入股”更多的是需要通过附带《员工对赌协议》的“股权激励(附条件赠与)”方式来操作完成的。名义上股权是赠与给相关技术人员的,只是需要技术人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并负责、推进或完成公司的技术方案为条件。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完成所谓的技术入股。
       既然涉及到股权激励和对赌,那势必涉及一大堆的协议。这里没有篇幅展开讨论这些协议条款如何设置,但需要说明的是股权激励的关键要点是六个:1.权利类型(股权、期权、优先权、收益权等)、2.行权条件(怎么取得权利,设置对赌条件)、3.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方式和标准,对赌条件)、4.权利实现或收回方式(怎么退出,对赌实现)、5.权利限制、6.保密和竞业限制等附带义务。需要啰嗦一句的是,好的协议不仅需要考虑股权怎么进入,还应当考虑怎么退出(具体可细分为:发生股东间分歧退出,外部第三方收购,内部转让等)。
       建议技术人员最好作为公司员工入职,这样其技术成果可以作为其职务成果归入公司。如果技术人员不愿意入职,那就变成一份或一系列纯粹的技术开发协议了,和前述第“二”种情况类似,这种情况下怎么操作请参阅前述第“二”种情况。
       最后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涉及股权激励一般需要股东会和董事会出具相关的决议,扫清权利分配的法律障碍。
四、前三种情况的复合
       这种是最复杂的情况,也就是在技术入股中对前三种情况均有所涉及。看了我前面介绍的朋友应该明白,不同的情况注意的事项和操作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切忌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需要逐一清理,分门别类,按照前面所述的思路,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约定和处置。在此,我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技术入股”是比较复杂的一个法律问题,本文仅为大家做管窥只用,希望本文对大家形成概念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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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呀,,,您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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