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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技术成果入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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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3 11: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小企业技术成果入股解析


通过知识产权(专利、软著)评估作价补齐企业实收注册资本

经济转型及企业技术创新是我国发展的战略。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的《规划纲要》强调: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及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转型,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据统计,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的贡献:GDP占65%以上,税收占50%以上,出口占68%以上,就业占75%以上。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
技术入股,既是一种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也可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同时打通技术与金融的连接。技术资本化有效构架了智力资本与实体资本的联系,双方的经济关系借助新的产权制度得到融合,从企业角度看,有利于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可降低交易成本。分析中小企业技术入股模式及优化并提出有关建议,这对中小企业应对经济新常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技术入股的有关概念

  1.1 技术及技术资产
  从词源上说,技术指的是工艺及技能,也有人将技术理解为工具或手段;一般认为,技术是技能、本领、手段和知识的总和。技术资产是指那些具有技术特征的资产,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如图纸方案、工艺技术、技术秘诀、用料配方和技术运行经验等,技术资产具有技术性和独断性。
  1.2 技术入股及股权激励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出资方以技术作为资产作价折股投入企业的行为。技术入股后,技术出资方享有股东身份,相应技术的财产权转归企业使用。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后续发展的一种激励手段,它通过给予经营管理者以一定的股权,使他们能够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股权激励也适用于技术人才。

入股技术的估价

  入股技术的评估是技术入股的首要问题,它包括技术应用价值的评估和技术本身的估值。
  2.1 入股技术的评估
技术(知识产权)评估的常用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三种。一般来说,专利及无形资产、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价值用成本法很难真实反映其实际价值,因为该类资产的价值通常主要表现在高科技人才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而该劳动成果又很难以劳动力成本简单量化,因此对技术(知识产权)评估不选用成本法。运用市场比较法的前提是要有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案例,由于该无形资产无可比较案例,故也无法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我们认为,委估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是可以预测和量化的,同时其风险也可以用货币衡量,因此,技术(知识产权)评估采用收益法。
  鉴于委估技术(知识产权)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及承担的风险,因此采用收益现值法中的分成率进行评估。即:根据相关行业和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综合分析,合理预测企业将委估知识产权投入市场后,预计能产生的未来收益情况;再依据相关行业特点及企业发展计划确定预测期,分析风险因素确定折现率;最后评估人员综合考虑该无形资产对于整个收益额的贡献程度,采用利润分成率测算该无形资产的收益额,即以无形资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为基础,按一定比例(利润分成率)分成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然后将收益折现,计算该无形资产的价值;
技术入股流程

  投资人(企业)完成技术评估后持正式《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至企业注册地完成工商登记备案。备案完成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技术入股信息进行公示,并完成技术转移(转移至被投资企业)。
目前,技术成果入股已经正式纳入公司法,标志着技术入股正式进入合规、合法时代。接下来聊聊以技术成果入股能为企业带来哪些方面的好处:
3.1 完成股东实缴出资义务
自2014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落地,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是认缴不代表不缴,当公司面临清算、解散或者破产时,股东认缴但尚未缴纳的出资仍属于公司财产,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技术成果入股后,就意味着完成了出资义务,从而规避认缴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
3.2 技术成果入股,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摊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12-29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根据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节税计算方案如下:

实缴额摊销年限每年摊销每年节约所得税额
5000万10年5000÷10=500万500万*25%(企业所得税税率)=125万
增资成本及相关费用:10-15万1.知识产权体系建设;2.评估费;3.验资费;4.工商登记备案费;此次增资可帮企业摊销10年,10年总计节税:1250万
注释:假设A公司增资5000万,用于增资的成本约为:10-15万,增资后,企业财务报表增加5000万的无形资产,该部分无形资产按照10年进行摊销,即每年可以为企业多摊销500万的经营成本,由此为企业每年可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为:500万*25%(企业所得税税率)=125万,10年为企业节约所得税1250万,同时企业获取10—15件知识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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