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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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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9: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完善奖励机制,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招引
1、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的政策力度。

  • 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自动纳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 对纳入省级、市级和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0 万元入库奖励;
  •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20 万元认定奖励;
  • 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认定奖励。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园区。

  • 对当年从市外整体搬迁至园区落户的新兴产业领域的有效期内高企,经确认给予 40 万元奖励;
  • 其中迁入当年先给予 20 万元入驻奖励,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的,再给予 20 万元申报奖励。
3、推动科技服务机构高质量服务。
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服务机构参与高企招引、认定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优质科技服务机构的优势,对高企培育和招引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国有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激励。


二、集成扶持政策,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
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可累加享受研发机构政策支持。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

  •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资质作为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重点项目的重要条件,在推荐时给予优先支持。
  • 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
3、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本。
全面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优惠所得税率;
  •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按 75%比例加计扣除;


三、集聚资源,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1、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

  • 优化完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 鼓励商业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主动授信,结合风险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着力提供企业流动性支持;
  •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开辟上市绿色通道。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端专利信息资源,有效提升企业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夯实基础;
  •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请求推荐,加快专利授权速度;
  • 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 聚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引进,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提供人力支撑。
  • 各类人才政策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在引才投入、薪资、购房、公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
4、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

  • 对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公共资源支出的成本,给予适当补贴;
  • 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按照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工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议提高园区工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体系的评级,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 支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
  • 针对园区重点领域的需求,通过合作推广等模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有效期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五、变更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迁址、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省市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功能板块科技部门报告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六、其他
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 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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